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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经常吵架能否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6-07-1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刘某和林某两人与2011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关系融洽。2012年10月随着儿子的出生,两人为了孩子的抚养问题、教育问题经常吵架。刘某以双方经常吵架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判决刘某与林某离婚吗?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标准。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双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刘某与林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是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相尊重并多加沟通理解,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则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判决不准许刘某与林某离婚。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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