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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具的证言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发布时间:2016-07-1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4年3月22日,常某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又不想承包了,在多次同常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刘某以自己没有本钱投资为由对土地不予管理。在乡政府的催促下常某只好让自己的丈夫蔡某替刘某管理土地。到了年底,常某拿着丈夫蔡某给其出具的证言找刘某索要人工工资30000元。刘某以自己没有让常某管理自己的土地为由,拒绝支付该款。常某丈夫蔡某的证言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常某的丈夫蔡某与常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蔡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如果常某不能提交其他证据与丈夫蔡某的证言相互印证的话,只凭蔡某的证言,是不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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