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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生前行为使遗嘱内容改变,该遗嘱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6-08-0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杨奇 秦剑锋)近日,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遗嘱纠纷案件,遗嘱人王某将自己的一处房产进行公证遗嘱,明确将该房屋交给其养子杜某继承,后杜某外出务工,王某因生活需要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所得钱款用于自己消费。

  现在,遗嘱人王某因病已去世两年,而该房屋的价格已由当初的十几万元升值到几十万元。杜某现在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将该房屋返还给自己,当初购买房屋的钱款杜某愿意替王某予以退还。

  张某坚决不同意,于是杜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在起诉书中,杜某认为王某将房屋交给自己继承,并立有公证遗嘱,则该房屋属自己所有,在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将该房屋卖与张某,该行为无效,因此,张某应返还该房屋,杜某的这种主张合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在该案中,王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张某,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全部转移给张某,则有关该房屋的遗嘱内容视为被撤销,杜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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