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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发布时间:2016-08-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杨奇)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借给被告张某12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张某借款限期为一年,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拒不归还该借款,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归还该借款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而被告张某同意归还该借款,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原告王某能否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因此,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借款期内利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最后,通过法官释法说理,原告王某放弃有关利息的诉求,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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