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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借钱给他人,如何证明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16-08-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杨奇)王某由于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其朋友杜某借款4万元,由于双方距离太远,因此杜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帐4万元,由于双方关系较好,借款时间又急,因此杜某为节省时间和手续就直接通过取款机进行转帐。

  几年后,杜某催要该借款时,王某竞然不承认该借款。无奈之下,杜某拿出当年转帐的帐单,但王某竞说这是杜某偿还他的借款,自己没有向杜某借款。该案到法院后,由于被告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向杜某偿还该借款。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资金借给他人,而借款方在法庭上辩称这是出借方偿还他原来的欠款,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借钱给他人时,最好在柜台进行,同时注明转帐用途是借款给他人。同时,为了保险起见,最后还是让借款人出具借条为宜。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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