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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通知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发布时间:2016-08-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近日,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转包合同纠纷,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时,被告申请关键证人毛某出庭作证,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向毛某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在开庭的一个星期前,毛某从浙江开车返回于田时,在途中出了车祸在医院治疗,无法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毛某的情况属于该法条规定的情形,毛某可以不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毛某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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