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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法院的全部刑事材料吗?

发布时间:2016-08-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近日,辩护人冉某拿着被告人的委托授权书来到法院,要求查阅一件已审结的刑事案卷材料,经过法院许可后,法院工作人员将刑事案卷的正卷交给了冉某,冉某查阅完正卷后,提出还要查阅副卷材料时,遭到拒绝。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法院的全部刑事材料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冉某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都装订在刑事副卷中。因此,冉某只能查阅正卷,不能查阅、摘抄、复制副卷。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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