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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如何约定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6-08-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杨奇)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王某,要求其归还借款1万元,由于被告王某当时急需用钱,因此双方约定该借款1年内归还,如果到期不还,被告王某自愿支付逾期利息3000元。现在,被告王某承认该借款并愿意支付逾期利息,但认为该逾期利息太高,要求原告张某降低逾期利息金额,这种要求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被告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逾期利率,但不得超过法定限额。被告王某支付的逾期利息为3000元,则年利息为30%,超过法律规定限额,因此高出限额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张某的逾期利息不得超过2400元。最后,通过法官说理释法,原被告双方对逾期利息做出了妥协。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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