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全会《决定》关键词 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破除政策落地“中梗阻” 畅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变更十周岁子女的抚养权,是否需要征询子女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0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刘某与张某离婚时,因刘某没有固定工作,张某的经济条件较好,为了儿子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经过协商,儿子归张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500的抚养费。离婚后刘某借钱开了一家店,通过多年的经营,刘某的生意越做越大。儿子已经11岁了,也表示愿意同母亲共同生活。刘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刘某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款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对年满10周岁以上子女,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此,法院会征询刘某儿子的意见,如果其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法院一般会准许变更抚养关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