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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中纪委明确:对这些人员可采取留置措施

发布时间:2018-08-0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原标题:【回复选登·监察法】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很多读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留言板提出有关问题咨询,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监察法,回应社会关切,我们摘编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 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符合三个方面的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

中国全民网摘编: 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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