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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居住权

发布时间:2020-08-17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敦林小法:不懂不要乱说哦

  虽然《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设立规定得比较宽泛,但也并非可以给任何人设立居住权并且设立后就毫无办法了。

  《民法典》之所以称为“典”,那是因为它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各分则要受总则约束。

  看看《民法典》总则关于这件事是怎么规定的吧《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居住权,你懂了吗?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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