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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0-08-17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车辆挂靠,是指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例中都有肇事车辆挂靠在他人名下的情况,有些案件的原告方直接忽略被挂靠人,在起诉的被告中未起诉被挂靠人。而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的挂靠人也认为被挂靠人在案件中可有可无。但也有案件当事人,认为车辆属于被挂靠人,应由被挂靠人一人担责。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关于怎样承担责任的争议常常出现。

  车辆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关于到底被挂靠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及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等疑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如下:“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在诉讼案件中,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增大,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同时也更好的减少和避免车辆挂靠行业的乱象,让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权责更分明,且在事故发生后有法可依。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石娜)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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