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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未尽警示之责,致人损伤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1日22时,原告布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15线由西向东行驶时掉入前方施工涵洞基坑内,造成原告布某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审理查明,事发公共道路为东西走向,被告某公司施工过程中导致道路中间有一条涵洞基坑。案发当日系被告工人施工作业结束后未在涵洞基坑的东西两侧摆放指示标志,同时其设置的便道指示牌在道路北侧不足以提醒他人通行时避免危险,导致原告在夜间行驶过程中掉入涵洞基坑,同时原告本人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超速行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在公共场所或者在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本人在此次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

  【法官评析】

  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是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若是地面施工人所设置的警示标志未达到足以提醒人他人避免危险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仍构成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提醒施工单位,为杜绝事故隐患,要时刻牢记自己的注意义务,通过采取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方式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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