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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酒后在小区内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2-08-0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案情回顾

  王某与朋友中午在小区附近的饭店内吃饭,席间有饮酒。下午四点时一个电话突然将酒后的王某惊醒。原来是王某的车停在别人车库门口,挡住了他人车辆出行。王某便立刻起身挪车,但该小区属开放式小区,停车位紧张,王某与张某因争抢一个停车位引发争执。张某闻到王某身上酒气熏天后遂报警。报警后,民警对王某做了检验,所查王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案中该小区属开放式小区,社会车辆可自由出入,并可在小区内自由停放车辆,符合危险驾驶罪中有关“道路”的规定,故王某寻找车位时在小区内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张园 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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