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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校外卖红薯被人用灭火器驱赶,校方回应…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中国消防救援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大爷校外卖红薯被工作人员用灭火器驱赶,校方回应…

10月30日,甘肃兰州

一视频显示

大爷在某学校栅栏外卖红薯

被学校工作人员

用灭火器驱赶

只见几名男子拿着灭火器

对着学校栅栏外的人喷洒

还有一名男子指着对方说道:

“你来一回,我喷一回。”

据学校工作人员表示:

“作为学校老师,

我看到也觉得挺气愤的,

昨天那个拿灭火器的是我们食堂的,

已经做了相应的处罚了,

并且给大叔道歉。”

学校已在当日连夜处理了相关人员

并对其进行清退处理

视频在各大社交平台发酵

网友们看到这一幕

也很愤慨

同时也@中国消防

阿消普法

火灾来临时

灭火器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共场所内放置的灭火器材

请勿随意使用

如擅自挪用或损坏

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中国消防 搜狐新闻客户端

中国法治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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