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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承诺“他人不还我还”,小心构成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5-09-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小赵通过小林认识小刘,

2024年11月,

小刘向小赵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

但小刘并未按照约定还款,

小赵遂联系小林,

小林通过微信向小赵发送“小刘没回款我来垫”,

之后,

小刘依然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

小赵诉至法院,

要求小刘偿还借款本息,

并要求小林对小刘所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向小赵借款,事实清楚,对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小刘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小赵请求小刘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小林通过微信向小赵表示“小刘没回款我来垫”,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及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规定,应当认定小林以书面形式对小刘上述所负债务向小赵作出保证,小赵未提出异议,故小赵与小林之间依法成立了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小赵与小林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小林依法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前,随着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成为日常生活及经济往来中重要的沟通方式,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适用性也越来越广泛。微信聊天记录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形式”所具备的“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及“随时调取查用”的特征,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切莫认为通过微信作出意思表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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