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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庭暴力伤害妻子 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4-08-08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中国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04年下半年17岁的蒋某与32岁的何某相识,之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生下一男孩, 2009年两人到桂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的一天,夫妻俩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何某将蒋某打伤,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据蒋某陈述,婚后经过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不堪忍受,最近一次甚至惊动了警察,她才幸免于难。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某与被告何某从2004年下半年相识后便同居生活,相互缺乏了解,且在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将原告打伤,更加大了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且原告在庭审中坚决要求离婚,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中国网责任编辑:王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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