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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毒品95克被判处15年

发布时间:2014-10-27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公众全民讯(何有财)巧家县人刘某、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巧家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2年。

  刘某与李某(在逃)约定,由刘某为李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英的买主,按每克300 元给付报酬,并提供了样品。刘某联系到买主后,李某要求刘某到嵩明县,一同与孙某驾车到云南省弥勒县购买毒品。为逃避检查,三人精心策划。李某将购得的海洛英交给刘某后,要求孙某开车走前面,其带刘某和毒品走后面,如遇到检查即给其打电话。侥幸到巧家县后,2014年4月17日,刘某将毒品拿到巧家县城一大桥处贩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查毒品获海洛英95.52克。随后在巧家县城某宾馆将孙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应依法判处。根据二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刘某被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缴获的毒品海洛英及作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讯息来源:巧家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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